計畫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15個日曆天(含公告日)(至112年8月3日止,以本部收文日為準),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一) 符合計畫申請資格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將計畫書1式5份(格式如附件2,其中1份請勿裝訂)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受文者為:「衛生福利部」,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二) 請於計畫書函送前,確實檢視計畫書內容已依本說明書規定內容撰寫完整,信封封面並請敘明申請112年度「政治暴力創傷知情推廣計畫」,收件人為「衛生福利部」。
(三) 所送計畫書與相關文件於送件後恕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