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 公告事項:公告111年度「精神復健機構評鑑評定結果」(含評鑑合格名單及不合格名單,如附件),評鑑合格機構評鑑合格效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計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