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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防制教育及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二條六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與修正條文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3-03-01
  • 更新時間:113-03-08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三月一日施行。鑑於酒後駕車為社會各界痛惡之行為,皆盼望能透過修法杜絕酒駕違規發生,另酒駕再犯為酒精成癮高風險族群,為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擴大應接受酒癮治療資格條件對象,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且違反上開規定達三次以上者,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應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之規定,修正為曾違反上開規定二次以上者即須接受接受酒癮評估治療。另明定酒癮評估證明書有效期限及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之態樣。(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辦法內所使用之文字用語均應相同,酌修法條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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