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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3-02-01
  • 更新時間:113-02-0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聯絡人:李視察
(四)電話:(02)85907471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hsinghsan@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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