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聯絡人:李視察
(四)電話:(02)85907471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hsinghsan@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