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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2-12-18
  • 更新時間:112-12-1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三、「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载於本部全球戴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一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7471

(四)傳真:(02)85907080

(五)電子郵件:mohsinghsan@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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