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計畫之申請作業須知,可至本部官網之公告訊息區下載。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醫療機構,自即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檢具公文及申請作業須知規定文件,送達所在地衛生局初審(以郵戳為憑),如未能於期限前送達,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