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驗光人員法第56條2項第2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之事項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10-05
  • 更新時間:110-01-18

主旨:公告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二條二項第二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之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二條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二條二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如下:

一、「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指符合辦理繼續教育之團體,舉辦之驗光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二、「符合辦理繼續教育之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工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
(二)所開立之時數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開課單位名稱(全銜)及核准設立字號、課程名稱及時數、課程日期及時間(起迄)、講師姓名及職稱。

三、「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一)所稱繼續教育,指驗光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期課程內容應包含:

  1. 眼球構造。
  2. 倫理法規概要(含驗光人員法)。
  3. 驗光學概要。
  4. 隱形眼鏡學概要。
  5. 眼鏡光學概要。

(二)其中六十小時應於申請驗光生特種考試資格審查之前六年內完成。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