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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條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2-11-23
  • 更新時間:112-11-23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二條之 一、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全文共十二條。

      為涵蓋現行中藥管理業務範疇,並考量國外中藥製造業者檢查及 中藥相關函詢案件之態樣多元,具高度技術專業,均需投入大量審查 及稽查人力、辦理教育訓練及召開專家審查會議,經依規費法第11條 檢討盤點目前中藥業務收費項目,衡酌人力、物料、設備、水電等成 本分析估算,反映實務運作及服務成本,在符合收支平衡原則下,酌 予調整現有收費標準,爰修正「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 條、第二條之一、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國外中藥製造工廠資料審查及後續管理追蹤審查,以及產品 屬性、藥品查驗登記、臨床試驗及中藥製造品質檢查之函詢事項 等收費費額。(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條)

      二、增訂國外中藥製造工廠實地檢查及其後續追蹤管理實地檢查作業 之收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定明國外中藥廠實地檢查及後續追蹤管理之實地檢查作業,依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詳細修正條文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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