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符合旨揭計畫申請資格之院所,如欲申請執行該計畫,請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前,至本部「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進行計畫線上申請作業(非以紙本公文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109)年度之主要訓練院所,經110年度計畫審核通過且核定後,可延續執行計畫,無須重行簽約;若屬新申請之院所,則自計畫核定日起執行,並辦理簽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