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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膏滋劑』及『糖漿劑』劑型之中藥製劑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3-01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1020002717號

主旨:預告訂定「『膏滋劑』及『糖漿劑』劑型之中藥製劑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注 意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

三、「膏滋劑」及「糖漿劑」劑型之中藥製劑,應於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本品含糖量高,糖尿病患者慎用或服用前請教醫師或藥師」之注意事項。

四、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於外包裝及仿單刊印,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外包裝及仿單供本署審查,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之「法令規章區/中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6號 (三)電話:(02)25872828轉214 (四)傳真:(02)2599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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