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40003835號 主旨:公告「中藥材及中藥製劑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草案)。公告事項: 一、中藥材含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及其適用範圍詳如附表。 二、中藥碎片劑型之製劑,其微生物限量標準如下: (一) 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不得檢出。 (二) 沙門氏桿菌(Salmonella species):不得檢出。 (三) 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不得檢出。 (四) 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不得檢出。 (五) 好氧性微生物總數(Total plate count):每克不得超過100,000個(105CFU/g)。 (六) 酵母菌與黴菌數總數(Yeast & Mould):每克不得超過100個(102CFU/g)。 三、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得於1個月內,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地址:台北巿雙城街6號;網址:http://www.ccmp.gov.tw/;傳真:02-25994287),逾期視同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