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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5-09-23
  • 更新時間:106-02-2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三、旨揭規定實施日期: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查驗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及本部中醫藥司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CMAP/DM1.aspx?f_list_no=204&fod_list_no=257)「中醫藥司首頁>法令規章區>中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電話:(02)85907261 (三)傳真:(02)85907075 (四)電子郵件:cmyhaur@mohw.gov.tw 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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