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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相關規定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99-02-24
  • 更新時間:106-05-25

推拿分類 傷科推拿: 定 位:˙醫療業務˙屬醫療輔助行為 執行人員:˙由中醫師親自執行˙在中醫師指示下由其他醫事人員執行 執行場所:˙中醫醫療機構 健保給付:˙給付 病歷記載:˙由中醫師親自診察,並記載於病歷上 民俗調理推拿: 定 位:˙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 執行人員:˙沒有資格限制(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醫療廣告) 執行場所:˙沒有限制 健保給付:˙不給付 病歷記載:˙不要求 相關函釋:(如附件) 1.本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 2.本署97年 7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29781號函 3.本署97年 9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82157號函 4.本署97年10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0858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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