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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販售之「複方川羚定喘膠囊」口服產品,經香港衛生署發布含有未標示之西藥成分─籲請國人於出國時勿購買此項產品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1-04-19
  • 更新時間:106-05-24

新聞標題: 大陸地區販售之「複方川羚定喘膠囊」口服產品,經香港衛生署發布含有未標示之西藥成分─籲請國人於出國時勿購買此項產品 新聞摘要: 日期:101.04.19 單位:中藥組 編號:1010008 新聞內容: 香港衛生署接獲當地醫院管理局通報一宗個案,患者因過量服用購自大陸內地、名為「複方川羚定喘膠囊」產品產生急症而就醫,該病患血液樣本發現含有茶鹼成分,懷疑患者不適症狀是由藥物引致。該署化驗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多種未標示之西藥成分,包括潑尼松,為類固醇,長期高劑量服用可引致圓臉、高血壓、高血糖及胃瘍等副作用;布洛芬、?朵美辛、雙氯芬酸,為非類固醇之消炎止痛藥,可導致腸胃不適、噁心和胃潰瘍等副作用;茶鹼,用以治療哮喘,可引致不規則心跳、腸胃不適及暈眩;甲氧芐啶、氧四環素,屬抗生素,須有醫師處方才可出售;樸爾敏,用以緩解敏感徵狀,有昏睡副作用。因此香港衛生署發布新聞呼籲民眾不要購買或服用名為「複方川羚定喘膠囊」的口服產品。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接獲相關訊息立即查證,國內並未核准進口該藥品,並通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勿販售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品,另通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相關訊息。若未經核准進口該藥品核屬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在此呼籲民眾:有病應找合格醫師,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遇有非法來源之藥品,也請檢具相關販售來源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全民共同打擊非法,維護己身及親友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