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草案生效日期為自發布後二年生效。 二、本次公開之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113年7月8日前內陳述意見(請致函本部或以電子郵件傳送 cmhhsin@mohw.gov.tw),逾期視同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