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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第二條、第六條草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9-02-07
  • 更新時間:109-02-10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91860113號

主旨:預告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第二條、第六條草案。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頁「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262
(四)傳真:(02)85907076
(五)電子郵件:cmschen@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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