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41860354號
主旨:重申有關向本部申請非處方中藥得自行新增不同顏色、圖案樣式之包裝同時於市場流動案應備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106年6月16日衛部中字第1060016983號函(諒達)。
二、貴廠(公司)如有旨揭需求,請於變更完成之日起7天內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備查(請以彩色影本寄送,且外盒、仿單及標籤需分別清楚呈現):
(一)外盒、仿單及標籤原核定本影本。
(二)自行變更完成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1份,黏貼表應載明變更項目、廠內核定日期及核定者簽名。
三、上述變更作業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1條、第104條及本部相關公告事項與函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