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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中藥典第四版修訂項目及相關應遵循事項」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1-06-01
  • 更新時間:112-09-11

主旨:有關臺灣中藥典第四版修訂項目及相關應遵循事項,詳如說明段,請轉知貴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0年9月13日以衛部中字第1101861154號公告臺灣中藥典第四版(以下簡稱本中藥典),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4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關中藥之檢驗規格,以臺灣中藥典、中華藥典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或公告事項為準,藥典並以最新版本或前一版本為限,但中藥製劑之檢驗規格,以臺灣中藥典或中華藥典最新版本為準,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中藥典修訂項目及相關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新增「大黃濃縮製劑、小青龍湯濃縮製劑、半夏瀉心湯濃縮製劑、甘草濃縮製劑、延胡索濃縮製劑、葛根湯濃縮製劑及葛根濃縮製劑」7項中藥濃縮製劑一節,對於經本部查驗登記核准之檢驗規格與方法者,相關應遵循事項請依附件所示事項配合辦理;「半夏瀉心湯濃縮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效能或適應症與本中藥典不同者,請一併辦理變更事宜,無需另繳納審查費。

(二)新增「山銀花、南五味子、粉葛」3項中藥材個論,係分別由「金銀花、五味子、葛根」列為不同品項,爰請重新檢視含有此等藥材藥品許可證之原查驗登記藥材基原,並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下列原則辦理,得免繳變更審查費:

1、屬中藥典收載之製劑者,應依處方所列藥材使用符合中藥典收載之基原,倘所用藥材基原與中藥典最新版本不符,屬複方者,應依處方變更辦理;屬單方者,應辦理品名及處方藥材名變更。

2、屬中藥典未收載之製劑者,應依處方所列藥材使用符合中藥典收載之基原,倘所用藥材基原與中藥典最新版本或前一版不符,屬複方者,應依處方變更辦理;屬單方者,應辦理品名及處方藥材名變更。

3、辦理上述變更事宜,請一併檢附原查驗登記藥材基原相關佐證資料。

(三)「滑石」個論於雜質檢查及其它規定項下新增「石綿檢測」,不得含有石綿,爰請依規定修訂廠內原料檢驗規格,留廠備查。

(四)毒劇中藥一覽表增列「鉛丹(外用)」,有關中藥製造業者對於毒劇中藥之管理,請確實依110年3月29日衛部中字第1101860365號函示辦理(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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