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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中藥品質之監督與管理,重申國內GMP中藥廠變更事項辦理方式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4-09-18
  • 更新時間:114-09-22

主旨:為加強中藥品質之監督與管理,重申國內GMP中藥廠變更事項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之規定,經檢查符合GMP規定者,本部依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第3條發給製造許可,倘製造許可登記事項有變更或藥廠發生重大變更,藥廠應依變更情事申請評鑑、核定事項變更登記或報備。
(一)申請評鑑: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4條規定,遷移、擴建、復業、新增劑型及非級區變更為級區,藥廠應主動申請GMP評鑑。
(二)申請變更:依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第3條規定,製造廠名稱、製造廠地址及監製藥師登記事項變更,藥廠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申請變更登記。
(三)來函報備:為落實藥廠GMP管理作業,藥廠有重大變更項目(如:潔淨區內部隔間變更、生產線變更、作業室用途變更、級區變更為非級區、廠區外之原物料或成品倉庫),藥廠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來函通報。
二、前開變更事項應檢附文件,請至本部中醫藥司網頁/製藥工廠管理/GMP變更事項專區(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7221-81262-108.htm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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