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31860549號
主旨:重申中藥廠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6個月前主動提出GMP後續追蹤管理檢查之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藥物製造業者後續追蹤管理之檢查,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6個月前主動提出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或發現藥物有重大危害之情事者,得另實施不定期檢查,並以不預先通知檢查對象為原則,合先敘明。
二、為確保中藥廠維持藥品製造之品質,請確實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6個月前,檢具工廠基本資料(含光碟)與規費向本部申請後續追蹤管理檢查,俾利安排實施查廠事宜。
三、倘未於上開規定期限提出GMP後續追蹤管理檢查之申請,致影響本部查核作業期程,而無法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查核,導致藥物製造許可效期未及銜接,則藥廠將不得生產,須經本部檢查合格,展延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又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本部於必要時或發現藥物有重大危害之情事者,將另執行不定期檢查,再次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