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30000936號
●附件:中華中藥典 [ ZIP 檔 ]
主旨: 公告﹁中華中藥典﹂,如附件,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中華中藥典﹂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中藥集小組編纂,內容收載 二○○種中藥材品項,凡供製造、輸入之中藥材倘未收載於中華藥典者,其品質與 規格須符合本公告﹁中華中藥典﹂之規定。
二、 尚未收載於﹁中華藥典﹂及﹁中華中藥典﹂之藥材,仍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確保 其品質及規格,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副本: 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署藥政 處、藥物食品檢驗局、中醫藥委員會
署長 陳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