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藥事法第6條規定,藥品係指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或非載於上開典籍,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等,爰此,產品是否屬於藥品之判定,應依據前揭規定,並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資料綜合判定。
二、公文範本如附件,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函(範本如附件)
(二)產品相關資料 成分(含使用之動植物學名及使用部位,萃取物需有濃縮比或萃取產率等足以回推使用中藥材原料量之資訊)、含量、百分比、使用方法說明、用途、包裝標示、產品實物或照片、產品製造過程等
(三)函詢費用每件(以產品種類計)新臺幣五千元
三、其它參考資料:
(一)本部107年2月13日公告之最新「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
(三)本部「中醫藥相關法令解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