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修正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之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261 (四)傳真:02-8590-7075 (五)電子郵件:cmyhaur@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