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旨揭基準實施日期: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 四、訂定「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及本部中醫藥司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CMAP/DM1.aspx?f_list_no=204&fod_list_no=257)「中醫藥司首頁>法令規章區>中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261 (四)傳真:02-8590-7075 (五)電子郵件:cmyhaur@mohw.gov.tw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