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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規定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4-03-18
  • 更新時間:114-03-18

旨揭修正規定係增修本部110年2月4日衛部中字第1101860173號函頒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 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 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修正規定自114年3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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