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規定係增修本部110年2月4日衛部中字第1101860173號函頒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 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 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修正規定自114年3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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