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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7-02-14
  • 更新時間:107-02-14

發文日期: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7186012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九O四O一一九號、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署授藥字第O九二OOO一五三四號、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署授藥字第O九三OOOO五四五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署授藥字第O九五OOOO八九五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署授藥字第O九七OOO三六九一號及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署授藥字第一O一OOO一六七O號等六號公告,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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