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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黃耆、白朮、當歸、熟地黃、白芍等五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實施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2-23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衛署中會字第八八0三七00八號 主旨: 公告黃耆、白朮、當歸、熟地黃、白芍等五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實施。 說明: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規定事項刊載。 未依規定標示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