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行政院衛生署辦理醫院評鑑已行之有年,惟中醫醫院評鑑及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均付諸闕如。至民國94年10月底,我國已有中醫醫院25家,附設中醫部門醫院72家,民眾接受中醫醫療照護的需求日漸增加。因此,如何提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提供民眾中醫就醫及中藥用藥安全環境,實為刻不容緩的課題。為取得中醫醫院評鑑法源,該署已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28條中,明定該署應(原規定:得視需要)辦理醫院評鑑;在中醫醫院評鑑部分,並已責成本會規劃於95年度辦理。 本會經參考94年及95年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並考量中醫醫療服務特性,業已於95年6月1日公告「95年度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作業程序」及「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基準」,作為辦理本項評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