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香港辦事處發函通知本署,有關香港衛生署6月20日要求進口批發商「協成行藥業有限公司」回收自大陸進口一批中藥材「蒼朮(批號060608)」,因其批發及零售樣本經化驗後檢出攙雜「東莨菪鹼(scopolamine)及阿托品(atropine)」等化學成分,已導致一名9歲男童中毒個案。 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接獲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香港辦室處以95年6月21日港經發字第09500607160號函通知,立即發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全聯會轉知所屬會員,如曾向該批發商進口該批中藥材者,應即停止販售,並通報地方衛生機關或回報本署中醫藥委員會處理,以保障用藥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查前述藥材倘有攙雜化學成分非法販售情形,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之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在此呼籲民眾:有病應找合格醫師,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之藥品、不購買來源不明之藥品;並鼓勵民眾明確掌握購買來源、商號及地址,勇於舉發黑心販售地點,以利衛生機關建立偽禁藥黑名單,適時出擊掃蕩,捍衛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