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之查驗登記,應遵循既定之法規命令,並配合科技的審查制度,其審查之原則不宜隨時變動,且不會因其為國產或輸入之藥品而有差異。此外,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更是審查首要考量,故藥事法將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這就是要分別依照其藥性、毒理、藥理、使用之安全性,分別加以適當管理。製劑之類別,依據藥品查驗登記法令規定,須經專家審查認定。 「中藥濃縮製劑」,乃是四、五十年以前才創造出來的新興劑型,當時可能考量「濃縮製劑」是原處方箋經抓藥或煎煮成水藥,然後再將水分趕出去的一種現代劑型,因此,歸類為處方藥。以期藉專業之中醫師進行把關,確認其臨床效果;並由GMP廠進行品質把關。另由於其劑量比較容易掌控,而且中醫看病,是依辨證論治,如經八綱辨證之後,對既定的方劑都有加減考量,濃縮製劑同時具有調劑之方便性,便於核價,故目前之管理機制係將GMP廠所製造之濃縮製劑納為給付範圍。 此外,當初「中藥濃縮製劑」以中醫師處方藥管理之時,健保尚未開辦,所以並非因為可以列入健保給付,而將此種製劑列為中醫師之處方用藥,另審核藥品是否列入健保給付及應給付何等價格,屬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權責。有關目前各界對於「中藥濃縮製劑」分類方式產生諸多不同見解,認為此種分類方式將影響到民眾用藥權利,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刻正針對此一議題與相關之各界積極溝通協商,希望凝聚大家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