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香港產製之李眾勝堂「保濟丸輕便裝」及「保濟丸拾樽裝」二藥品,國內已無販售─並籲請民眾不要購買及服用來源不明的藥品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99-03-26
  • 更新時間:106-05-25

新聞摘要: 99.03.26單位:中藥組 編號:990008 新聞內容: 香港知名的李眾勝堂「保濟丸輕便裝」及「保濟丸拾樽裝」藥品,因新加坡藥物監管部門驗出其中含有已禁用的「酚?(phenolphthalein)」及「西布曲明(sibutramine)」西藥成分,對健康將造成危害,香港衛生署已下令回收。 查我國行政院衛生署曾於民國70年間核准輸入「保濟丸」藥品,並核發有「衛署中藥輸字第000001號」藥品許可證,惟該藥品許可證最終之有效期間至95.9.30.止,原輸入業者並未再申請展延該藥品許可證。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得知香港衛生署下令回收該地區上開藥品之訊息後,立即電詢原進口藥商,經該公司表示原於我國販售之保濟丸藥品之處方與香港地區之處方不同,且自該藥品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到期後已無進口。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除已通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外,並通知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勿販售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品。倘有非法販售情形,核屬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在此呼籲民眾:國人出國旅遊,如須購買當地知名藥品應慎選。如有病應至合法之醫療院所找合格醫師診治,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遇有非法來源之藥品,也請檢具相關販售來源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全民共同打擊非法,維護己身及親友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