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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國人於出國時勿購買香港地區中成藥批發商「豐華(香港)公司」(由「大宏貿易有限公司」經營)所供應之五款中成藥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2-07
  • 更新時間:106-05-24

新聞摘要: 日期;102.2.7 單位:中藥組 編號:1020009 新聞內容: 香港衛生署發布新聞,要求香港中成藥批發商「豐華(香港)公司」(由「大宏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回收其所供應之中成藥,包括【云南白藥】云南白藥膠囊(註冊編號:HKP-00776;批號:48911104)、【云南白藥】云南白藥散劑(註冊編號:HKP-00775;批號:48971012),云南白藥膏(註冊編號:HKP-00255;批號:48971204),【云南白藥】云南白藥氣霧劑(註冊編號:HKP-00777;批號:48971107)及【云南白藥】云南白藥酊(註冊編號:HKP-00805;批號:20110101C),因該五款中成藥被發現含有未標示的烏頭類生物鹼。烏頭類生物鹼可能帶有毒性,如不適當使用,可引致口唇和四肢麻痺、噁心、嘔吐及四肢無力等不適症狀,嚴重者更會引致危害生命的情況如呼吸困難和心律失常。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接獲相關訊息立即查證,國內並未核准進口該藥品,並通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勿販售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若未經核准進口該藥品核屬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在此呼籲民眾:有病應找合格醫師,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海外旅遊亦不購買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遇有非法來源之藥品,也請檢具相關販售來源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全民共同打擊非法,維護己身及親友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