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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納各界意見 建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5-12-06
  • 更新時間:106-05-24

中藥販賣行業存在久遠,早期多襲父子相傳、師徒交棒模式傳承中藥傳統文化與製藥技藝。自民國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藥事法後,從事中藥的買賣,即須依藥事法第28條或第103條規定,由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與藥劑生或中藥商來管理,惟現階段中藥商仍承擔主要的中藥材販賣業務與部分中藥藥事服務。

衛生福利部表示,隨著時代環境轉變,法規管理制度也應依中醫藥專業分工與社會需求而適時檢討。對於中藥商業者訴求新生乙事,衛福部考量中藥服務範圍非僅臨床疾病診療之藥事服務,對於與調理養生相關的固有成方調配及中藥材炮製、販賣,如有適當之技術人才參與,與藥事專業人員分工合作,也能兼顧民眾藥膳調理需求;至於涉及醫師診斷,並調配治療目的之中藥供民眾使用,仍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業務範圍,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法規劃並未放寬此原則,而且該部已多次召開座談會,與相關團體溝通,擬透過修正藥事法,讓有志於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人員,經由技能檢定,取得中藥材技術士資格,發揮彼等於中藥材之炮製與管理專才,與藥事專業人員分工服務民眾。

有關民眾至中藥房購買四物湯、八珍湯、四神湯…等中藥材,係屬中藥材販賣零售業務,為顧及民眾生活需求,已規劃於其業務範圍內,民眾需求便利性未受影響。至於少數民眾仍有客製化調配傳統丸、散、膏、丹需求時,該部也向中藥商團體表達,請彼等提供品項範圍,俾進一步與中醫師及中醫藥學界進一步討論,建立共識;未來如修法通過,對於提供此項傳統丸、散、膏、丹調配業務,也將另訂辦法規範相關的環境設備、製程衛生安全標準,調配紀錄應登載簿冊等配套,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衛福部重申,新生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目前仍屬徵詢意見階段,該部對此案之看法,將以民眾藥膳食補、生活便利性及用藥安全為規劃考量,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進行溝通協調,期許未來我國對於中藥的管理,能藉由不同技術專業人員的共同合作,傳承振興中藥行業與健全中藥臨床藥事服務,提升中醫中藥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