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資料來源:科技發展組
  • 建檔日期:106-10-25
  • 更新時間:106-10-25

本次「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 人事費:

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資格:新增公協學會團體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之行政主管人員,並從事醫藥、食品、公衛、福利等領域工作五年以上者。
研究助理薪資: 原則上依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編列。但專任助理工作酬金得依其工作內容,所具備之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綜合考量敘薪,經機關首長同意後編列薪資。
保險: 將博士後研究員納入保險費範圍,並酌修保險之編列基準文字。

(二)業務費:

電腦處理費: 增列「隨身碟」項目。
國內旅費: :刪除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之規定。

(三) 管理費:

加班費: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兼任研究員外,執行本計畫之助理人員及主協辦人員為辦理本計畫而延長工作時間所需之加班費,惟同一工時不應重複支領。
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編列受委託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應負擔執行本計畫專任助理人員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

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dep.mohw.gov.tw/TDU/cp-1568-721-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