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補助、年金差額與保險人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之財源依序為: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編列公務預算撥補。
2. 因公彩盈餘已不足支應,且行政院考量整體經濟情勢,迄未調增營業稅,為確保民眾給付權益並順利推動國保業務,本部爰將現有財源公彩盈餘先行支應年金差額,不足部分則向國保基金週轉支應,及暫緩繳納保費(並負擔利息)。本部已依法於104、105年度編列公務預算167億元及239億元撥補前一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不敷數,俾能儘速繳還保費及週轉款項。
3. 由於保費緩繳及週轉作業僅係短期之財務調度因應措施,本部於相關經費到位後均即刻歸還,期減輕利息且不影響基金財務及被保險人保險權益。本部將持續依法向行政院爭取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每年稅收約530億元),以使中央應負擔款項有長期穩定之財源。
4. 另國保基金截至105年1月底止,基金積存數額已達2,168億元,財務安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