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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具體落實社工薪資新制 社工協助弱勢,政府支持社工!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10-03-26
  • 更新時間:110-03-26

有關110年3月26日王婉諭立法委員召開「社工日將至,社工三大薪酸誰人知」,本部回應如下:

(一)為解決社工勞動條件,本部充實社工人力及改善薪資制度:本部重視社工的負荷,持續充實社工人力,截至109年12月底增加公部門2,440人;此外,為使民間單位進用社工人員專業久任,提升服務量能,促進社工專業發展,建構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業務風險等級等階梯式專業服務費之補助機制,如採優於本補助機制之敘薪機制、薪點折合率、年資計算方式者,依從優原則辦理。

(二)社工人員薪資未全額給付(含薪資回捐)預防機制:加強雇主及勞工之勞動法規教育訓練、檢討並修訂補助及委託相關規定並訂定罰則、加強補助及委託案件之實地及書面查核、建立申訴平臺、持續受理申訴並結合勞動檢查等事前、平時、事後三階段預防措施。

(三)薪資回捐之具體查核處罰機制:

1.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或再經查獲者,則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情節重大者」不再予輔導改善期,逕處以二年內不予補助,並擴增不補助對象至「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新成立單位」。

2.經勞政機關查察違反者依法裁罰並公告事業單位,限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再責令其改善等。違反相關規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補助作業要點),依各該要點相關獎懲規定辦理;如涉詐領薪資或費用之委辦或補助,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實施成效:

1.本部於109年修訂補助要點薪資回捐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停止補助,於當年度查證1家民間團體屬實,業已罰110年起停止補助2年,另違反勞動基準法亦接受勞動單位裁罰。110年本部再接獲疑涉薪資回捐議題者,業函請當地勞工局查處。

2.社工薪資新制帶動相關部會及民間配合實施,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修正補助規定,朝向制度一致化作法,調高其相關社工人員薪資並產生整合效果,亦帶動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響應本部薪資制度訂定人力補助機制內容。

本部十分重視社工勞動條件,於109年實施社工薪資新制,從制度著手,未來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共同維護社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