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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魏應充先生臉書指控「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與事實不符,針對不實指控保留法律追訴權,必要時亦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8-04-09
  • 更新時間:108-04-09

今日魏應充先生臉書指控「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之內容:

......衛福部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一二審說法完全不同......由於法院只採信油採「標準檢驗法」,一審時食藥署承認只有做「快篩法」,一審法官因此作成無罪判決。到了二審,食藥署竟然改變說法變成已做「標準檢驗法」 ...... 

澄清說明如下:

  1. 有關頂新問題油品案,食藥署皆係配合一、二審法院函詢事項函復事實說明,並無配合檢察官作偽證
    • 回復一審法院函詢
      • 公文字號:食藥署曾於104年8月20日FDA研字第1040035319號函回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7月30日彰院恭刑辰103矚訴2字第1040024901號函。
      • 重點內容:係針對一審法院函詢,說明食藥署於103年11月4日函送彰化縣衛生局之檢驗報告書中總極性化合物係使用快速檢測儀檢驗,若超出其測定範圍5-40%,將以>40%及<5%表示。
    • 回復二審法院函詢
      • 公文字號:食藥署105年4月15日FDA研字第1059901675號函係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3月17日中分東刑秋104矚上訴1718字第3302號函。
      • 重點內容:就二審法院所詢,說明食藥署於104年12月1日函送彰化縣衛生局之檢驗報告書,係依據公告檢驗方法檢驗,其實際檢驗日期為104年2月6日、檢體係緩慢加熱至熔點、樣品於實驗室以室溫保存等。
  2. 魏先生所稱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食藥署實驗室皆以實際檢測結果出具檢驗報告,並依據法規與科學事證回應一、二級法院詢問,絕無所謂配合作偽證之情事,食藥署再次重申,針對魏先生於臉書所為不實指控,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必要時亦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詳細新聞稿說明,請參考:https://www.mohw.gov.tw/cp-16-472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