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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藥店卻規定要拿西藥執照,中藥行業者因而無法取得,業者們相當不滿,並指出藥事法第103條在民國87年頒布後,政府並未訂定施行細則,又未依目前產業經營發展現況評估核發執照,以致20多年來真正從事中藥行業者,未獲核發一張執照,目前從業人員多已65-80歲,政府任令人才斷層 ,產業凋零。全台數千名業者今天上午聚集到衛福部陳情抗議,要求政府解決中藥業者長期遭受不公平不合理待遇......
回應如下:
- 過往研議情形:為促進中藥產業發展與產業人才需求,衛福部於100年規劃透過修正藥事法,新生中藥販賣從業人員,以建立符合法制的中藥販賣業者管理制度,積極與相關團體進行修法內容溝通:
- 該法修正草案於102年10月1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於103年5月15日審查通過。
- 同年5月19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審議期間,衛福部積極向委員說明,惟因中醫師、藥師相關公會多次表達,對於依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之零售業務,有涉中藥調劑業務疑慮及民眾用藥安全,立法院第8屆委員會期未獲多數委員支持,以致無法完成三讀。
- 考量中藥產業人才需求,衛福部仍賡續與中醫藥團體召開多次溝通會議,期減少中醫藥團體歧見,105年重行修正草案內容,新增傳統丸、散、膏、丹調配業務之配套管理措施。
- 該修正草案於106年2月10日預告。預告期間,中醫師、藥師團體對於該類新生人員得調配經中央衛生主管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零售業務,仍有涉中藥調劑業務疑慮及民眾用藥安全,主張限縮該項業務,嗣經衛福部多次邀集中藥商與中醫師及藥師公會溝通協商及考量中醫藥執業人員之專業分工,研商新生人員業務範圍為:中藥材之輸入、輸出、批發、零售及其磨粉。惟該業務範圍未獲中藥商團體支持,致無法賡續立法程序。
- 訂定長久可行之中藥管理制度為目標:中藥販賣行業存在,深入民眾日常生活,隨時代變遷,民眾用藥安全要求日益殷切,中藥販賣與中醫藥專業的分工,實有適時檢討之必要。為中醫藥長遠發展,對於中醫藥產業人才之規劃,衛福部仍將以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健全中藥藥事服務團隊的專業分工,訂定長久可行之中藥管理制度為目標。
- 後續處理:此次中藥商陳情訴求,為長久懸而未決問題,國家有誠意解決。對於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及第4項條文之爭議,乃各界對法律條文見解不同所致,法規釐清係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衛福部將儘速聽取第三方公正人士意見,公會亦可推薦專家,本部將於三個月內釐清相關法規問題,以利後續研議建立可長可久的中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