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等資料整合應用服務之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辦理
本部為提供各界衛生福利等資料加值應用平台,設置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並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就相關提供申請使用所需成本,訂定「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經檢附相關成本分析資料獲財政部同意,並送立法院備查後公告。
二、資料科學中心服務提供須投入相當多的軟硬體及人力
資料提供加值運用除了要考量便利與效率外,更要顧及資訊安全,即除了要有充足且效能高之軟硬體以進行運算及儲存外,也要有安全的作業環境及事前事後審核機制,以確保研究申請案所需資料之必要性及攜出之資料確為不具可識別個人之統計結果,因此須投入之成本相當高。
三、本部亦依規定期檢討收費標準
為反映服務提供相關成本之變化,本部亦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定期檢討收費標準。去(106)年考量資料科學中心服務已提升為雲端化系統,相關成本與過往不同,乃依法規修訂程序,於11月完成修訂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調降各項收費,平均降費幅約2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