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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指揮中心期間-因應萬華疫情發送細胞簡訊」事宜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3-05-31
  • 更新時間:113-05-3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今(31)日表示,有關媒體報導「COVID-19指揮中心期間-因應萬華疫情發送細胞簡訊」乙事,疾管署進一步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指揮中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4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辦理「萬華地區高風險註記族群」發送細胞簡訊事宜,相關作業主要是透過基地台訊號(非GPS定位),請中華電信、遠傳、亞太、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五家電信業者,經指揮中心依據時間、特定區域、確診案例與其他因素綜合考量,認定為疫情嚴重地區,就110年4月15日~5月12日期間與匡列區域,找出曾出入高風險地區的人員共約60萬人由電信業者篩選資料後發送細胞簡訊。

有關細胞簡訊發送對象,依指揮中心規定最多存放28日後必須刪除或銷毀,已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完成5次至五大電信事業機房實施行政訪查、辦理個資保護、資料刪除之稽核作業,以確保電信業者落實刪除機制。

我國運用科技措施防範疫情,在傳染病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授權下,以維護國民健康;然在採取科技防疫措施時,為確保民眾個資獲得充分保護,及減少對個人自由之干涉,在符合比例原則下,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衡平原則等三大法則下,規劃施行相關防疫措施,期望能在個人隱私與防疫工作雙重利益取得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