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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3-29
  • 更新時間:113-03-29

     衛生福利部於本(29)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刪除陶斯松等3種農藥23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亞醌蟎等22種農藥101項殘留容許量、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以及增列「蘘荷」及「火龍果花」列屬草木本植物,並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自113年4月1日施行。

        本次參酌農業部建議農產品儲架期,同步新增刪除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流通緩衝配套措施「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起,本表所列特定作物之容許量經發布刪除,自發布施行日起算之流通緩衝期間,殘留量符合刪除前之容許量者,可繼續製造、加工、調配、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各類作物之流通緩衝期如下:生鮮食用花卉3個月;蔬果類、香辛植物及草木本植物(含乾燥食用花卉) 1年;乾豆類、咖啡豆、可可豆2年;米類、雜糧類、茶類3年。」,以利各界依循。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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