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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1-18
  • 更新時間:113-01-1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1月7日訂定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 準則)」,為持續精進業者實施衛生管理及配合實務需求,爰預告修正之,其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一、將製程與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擴大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業者。

二、強化低溫食品管理規定,修正冷藏溫度為凍結點以上未逾攝氏四度;增訂冷凍貯存設備及冷藏貯存設備應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三、增訂改變原設定之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

四、增訂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運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抽測車輛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

五、刪除食品從業人員之結核病檢查。

六、從業期間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辦理。

七、增訂販賣食品添加物者應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

八、修正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九、增訂酸化食品調製應訂有pH 值量測標準作業程序及酸化作業管理相關規定。
藥求安全‧食在安心

十、增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經殺菌專業機構實地評鑑合格之食品製造業者自行訂定;酸化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製造業者自行訂定,並留存其評估資料備查。

十一、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十二、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

    本準則修正條文全文共57條,評論期自預告日之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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