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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總額低於法定下限,調整兩種疫苗徵收金額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2-12-29
  • 更新時間:112-12-29

衛生福利部於今(29)日修正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三條,調升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作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金額之徵收基準,由每一人劑1.5元分別調整為每一人劑22元(COVID-19疫苗)及2元(卡介苗),以符合收支平衡及風險分擔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疾管署說明,衛生福利部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訂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規定疫苗製造及輸入廠商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後,繳納一定金額充作該項基金。自102年1月1日起,每一人劑疫苗之徵收金額為1.5元。由於110年起國內開始大規模施行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COVID-19疫苗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驟增,救濟補償核發及相關處理支出大幅成長,該基金總額已低於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所訂之下限新臺幣1億5,000萬元,因此主管機關依同項規定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疫苗徵收金額。

衛生福利部經評估各項疫苗的徵收金繳納與救濟給付狀況後,考量110年至112年間僅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之救濟給付總金額超過該疫苗於同時期之總徵收金額,因此於112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審議辦法第3條,將COVID-19疫苗徵收金額調整為每一人劑22元,卡介苗徵收金額調整為每一人劑2元,其他疫苗則維持原規定的每一人劑1.5元,以符收支平衡及風險分擔原則,維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運作。因目前使用中之莫德納及Novavax COVID-19疫苗均為疾管署專案輸入,卡介苗亦為疾管署委託製造,此修正現階段僅涉及疾管署兩基金(疫苗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收支分配,不影響國內外疫苗廠商,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