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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條件多元認定 簡政便民再升級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12-09-14
  • 更新時間:112-09-14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4)日聽取衛生福利部報告「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條件多元認定 簡政便民再升級」,衛福部表示,於本(9)月12日會同勞動部,就民眾申請外籍看護工相關資格條件,邀請身心障礙、罕見疾病、失智症、家庭照顧者等相關民間團體、醫療及長照專家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實務經驗及相關意見後,提出三種多元認定方式,陳院長指示勞動部儘速完成後續相關法制作業,並積極與來源國協商,以利有需要的民眾都能順利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衛福部指出,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除接受醫療機構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之資格。為方便有全日照護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之民眾有多元認定之方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故日前諮詢會議主要就已接受長照服務需求評估、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診斷,以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進行討論,並在簡政便民、擴大照護之原則下,獲致下列初步結論:

  1. 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2.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
  3. 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衛福部表示,將儘快與勞動部討論執行細節,完成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方式。勞動部亦將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行政流程,預計一個月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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