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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2年度餐盒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02-22
  • 更新時間:112-02-22
       為促使餐盒食品工廠業者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並確保餐盒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12年度餐盒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製造業者進行查核,藉由本專案稽查把關餐盒食品衛生安全,並促使相關業者強化自主管理之效能。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針對食品業者登錄、原料合法性、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業者供應之餐盒或桶餐是否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提供下游廠商(含學校)及消費者辨明所購買之產品所含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來源產地資訊等進行查核,並執行成品、半成品抽驗與豬肉原料抽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GHP及HACC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食品,皆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倘應標示未標示,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