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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 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強化各項菸害管制措施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 建檔日期:112-01-12
  • 更新時間:112-01-12

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於86年3月19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9日施行,最近一次全文修正日期為96年7月11日(98年1月11日施行)。本法施行以來,成人吸菸率從88年的26.3% 逐步下降至109年的13.1%;惟,國際間陸續出現電子煙、加熱菸及添加各式口味誘人吸用之產品。由於現行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衛生福利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國際經驗及各界意見,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感謝朝野黨團支持,於112年1月12日完成三讀,通過之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 定義類菸品為「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
  • 合乎菸品定義之產品,亦即「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不論其是否為新類型產品或已上市者,只要其健康風險不明或新發現有特定健康風險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為指定菸品,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允許其開始或繼續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也必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如下:
  1. 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第8條)。
  2. 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第12條)。
  3.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第14條)。
  4. 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第17條)。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5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以避免誘使吸菸者產生愉悅感或誤以為加味菸較不具危害,或使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 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 擴大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 加重罰責。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9條第2項所定警示圖文標示面積比例,考量相關業者須有一定之調整因應期間,將自本法公布1年後施行,以強化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