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已辦理出國停保的民眾,回國請記得一定要辦理復保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5-07
  • 更新時間:97-05-07
出國6個月,已辦理停保的民眾,於入境返國時,不論停留期間長短,都要在返國當天復保;如果出國未滿6個月即回國,停保將被註銷,而且要補繳保險費。
健保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具投保資格的民眾,均應持續投保。如有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情形,可以自行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如選擇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時,記得要向所屬投保單位申請停保,不能事後補辦。
一、衛生署已自97年4月23日起停止適用出國停復保的函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初期,衛生署對出國停復保有例外的函釋規定,即對於依規定辦理停保的民眾,如返國短期停留,可免註銷停保及得選擇是否復保。可是,例外函釋規定常引起民眾因個別狀況要求健保局再作例外適用,造成爭執及困擾。所以,為落實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38條,讓規定簡單明確,同時也讓民眾較容易瞭解,衛生署已將出國停復保的函釋規定停止適用。
二、出國停復保函釋停止適用的配套措施
  為使已經辦理停保的民眾能確實知悉出國停復保的規定,健保局將持續利用各種管道宣導,提醒民眾及投保單位注意,並採行下列配套措施:
(一)函釋停止適用前,已辦理出國停保,且符合原函釋規定的民眾,辦理復保時,健保局將提供1次按前函釋辦理之從寬措施,並告知嗣後一律以入境日為復保生效日。
(二)健保局已開放投保單位以網際網路申辦出國停保異動手續服務,目前正研議開放網際網路申辦復保手續。投保單位可多加利用本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申辦。網址:http://eservice.nhitb.gov.tw/nhiweb/
三、持續投保,保障不中斷
健保局表示,出國是否要申請停保,是一種選擇權,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停保,視同繼續投保繳費並享有保險給付。過去曾發生民眾辦了停保後,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傷病,結果因為國外醫療費用高,產生醫療保障不足的情況。因此,健保局建議出國民眾選擇持續投保及繳費,則在有醫療需求時可隨時返國就醫;如果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有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的情況時,可以在就診或出院後6個月內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依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申請核退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