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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健保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12-26
  • 更新時間:97-12-26
一、請速以適法身分銜接投保
邇來中央健康保險局發現部分民眾於離職時,未及時以適法身分投保,發生健保中斷投保情形,致其健保IC卡暫不得使用,影響就醫權益。該局呼籲民眾於未就業期間,如不具職業工會、農會、水利會等會員資格且無法依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至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銜接投保手續。又健保局表示,如民眾於求職期間,無法親至戶籍地公所辦理投保者,尚得委託親友辦理或至該局所轄六個分局及其所屬各縣市聯絡辦公室辦理。
二、請保留離職當月薪資單
此外,近來迭有民眾詢問離職當月健保費應如何繳納?依全民康保險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健保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且受雇員工每月應自付之健保費由投保單位(即受雇企業)負責扣收於次月底向健保局繳納。又企業扣收員工健保費,應於員工薪資單(袋)註明。依上開規定意旨,除員工當月底離職,企業應扣收其當月自付健保費外,如員工非當月底離職,企業應將已扣收之健保費退還員工,俟其辦理銜接投保時於新投保單位再繳納當月健保費,換句話說,如王先生97年10月31日自公司離職,公司應扣收王先生97年10月份健保費,並於97年11月底前向健保局繳納,如王先生於97年10月30日以前離職,公司即不得扣收王先生97年10月份健保費,如已扣收應退還王先生,而王先生應即以適法身分自離職日起,在下一個投保單位銜接投保,並繳納97年10月份健保費。為避免日後民眾轉換工作時發生健保費扣收與否之爭議,健保局籲請民眾應保留離職當月薪資單,並查明公司是否扣收健保費。
民眾如有健保投保、繳納保險費及相關疑義,請洽健保局服務電話0800-030-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