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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化粧品管理,以保障消費者健康與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2-23
- 更新時間:98-02-23
化粧品已成為現代人群生活上不可或缺之產品,其販賣遍及於百貨店、藥粧店及其他場所,因此其品質安全衛生,由政府訂定管理標準,作為廠商執行管理之依據,衛生署對化粧品之管理,一向採取嚴格上市產品品質監測措施,除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就轄區販售之化粧品查察外,並由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進行其品質之調查監測。
為確保消費者安全使用化粧品,衛生署對化粧品使用之成分及品質訂有各種衛生安全標準,例如化粧品中含不純物之重金屬限量規定(鉛及鎘不得超出20ppm、砷不得超出10PPm)、微生物容許量基準(嬰兒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生菌數必須在100 CFU/g或mL以下,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mL以下)等均有所規範,業者應依循此標準製造或輸入產品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若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近年來就市售之化粧品施予品質監測,抽驗口紅與眼部用化粧品類191件,其中1件含鉛量超出標準。另96年間抽樣市售149件化粧品,經微生物檢驗結果,5件檢體生菌數超出衛生署公告微生物容許量基準,已分別依法處辦。
衛生署對於化粧品管理,仍將秉持著風險管理原則,健全產品管理制度,隨時監測國內販售產品之品質及國外相關安全資訊,以便必要時採取相關強化管理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善盡保障消費者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被罰。
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標示完整,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使用,以保障消費自身之權益。另為強化化粧品管理,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同時亦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85906912,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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